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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4-07-09 21:37:41作者: a8直播软件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紧围绕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打击重点和省局明确的自选动作,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10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某饭店制售致病性微生物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2021年5月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青白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线索通报:在某饭店共同就餐的部分群众当日晚上相继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疑似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5月2日,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饭店立案调查。经查:5月1日,该饭店在承接的包席服务中,向顾客提供了未彻底煮熟煮透的生焗扇贝和海鲜大咖菜品,食品中含有的副溶血性弧菌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处理:当事人制售致病性微生物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9月3日,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8988元,罚款75000元。

  案情:2021年8月12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在涪城区丰谷镇辖区开展火锅餐饮店火锅底料及用油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砂锅串操作间内有一个约100L的不锈钢大桶,桶内有呈液态待使用的火锅底料油约40公斤,现场摆放有过滤回收火锅锅底使用的塑料网、不锈钢瓢等工具。同时,现场还发现有包装好的成品牛油火锅油料和牛油火锅底料。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回收火锅底料加工火锅油,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火锅底料油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处理:当事人回收废弃油脂炼制成老油火锅底油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8月26日,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立案侦办。

  三、凉山州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亢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猪肉)案

  案情:2021年7月23日,凉山州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会东县鲹鱼河镇中心农贸市场二楼猪肉区1号摊位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亢某某正在销售无检疫标识的猪肉,并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等票据。经会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取样鉴定,该批猪肉为“病死动物的产品”。经查:当事人杨某某和郑某某于7月21日从农户手中购进该批病猪,7月23日凌晨在杨某某家宰杀后,以14元/Kg的价格销售给当事人亢某某,由亢某某在摊上进行分解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亢某某尚未售出该批病死猪肉73.22公斤。

  处理:当事人亢某某等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8月11日,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会东县公安局立案侦办。

  四、德阳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绵竹市醒狮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2021年6月7日,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绵竹市醒狮食品加工厂发现该厂生产的109枚咸鸭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8日,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且产品包装袋上未标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质量标准等。此外,发现当事人生产的84件“乡吧佬泡椒夹心蛋”外包装与内包装袋标注的制造商不一致。通过检查,还发现该厂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作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及销售记录等。

  处理:当事人生产“早产”咸鸭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代加工“夹心泡椒蛋”标注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注虚假内容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德阳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四川省绵竹市天韵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污染物质(氰化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酒案

  案情:2021年6月23日,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报告数据显示天韵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2日的稗子酒(清香型白酒)氰化物(以HCN计)项目实测值16mg/L不符合GB 2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指标≤8.0mg/L的要求;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3日的稗子酒氰化物(以HCN计)项目实测值17mg/L不符合GB 2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指标≤8.0mg/L的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抽检两批次产品已销售无库存,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稗子酒30箱180瓶,生产稗子酒20箱120瓶,货值金额共计1440元,违法来得到的210元。当事人召回58瓶已销售产品,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了无害化销毁。

  处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稗子酒中污染物质(氰化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购进原材料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污染物质(氰化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10元;2.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安岳县盛发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案情:2021年6月18日,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对安岳县盛发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1号、2号储气罐中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抽检送检;经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公司1-2号两个储气罐中的液化石油气均不合格,且含有二甲醚。6月23至24日,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公司1-5号储气罐、该公司周礼分公司的1-2号储气罐、该公司两个液化石油气经营部、两家普通居民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共11个批次进行抽检送检;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该公司1-5号储气罐、1家液化石油气经营部、1家普通居民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共7个批次不合格,且均含有二甲醚。以上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抽样基数合计60吨,货值金额54万元。

  处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且掺加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且该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送安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七、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广汉某钢瓶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气瓶检验案及责任人案

  案情:2021年8月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员对广汉某钢瓶有限公司气瓶检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液化石油气瓶阀校验台未启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瓶阀气密性检验、无超设计使用年限气瓶的安全评估记录等问题。8月13日,德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7月25日到8月6日,当事人共计检验气瓶1357只,未进行瓶阀气密性检验;6月7日至8月5日期间,当事人只进行了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未进行安全评估记录。8月13日至8月22日, 当事人召回未进行瓶阀气密性检验的气瓶并进行了瓶阀气密性检验。

  处理: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负责人罚款2万元。

  八、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金牛区发波建材经营部(张发明)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电线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牛区发波建材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荣鑫三电CCC执行标准JB8735.2-1998型号YCW额定电压450/750V”的多个规格的电线电缆,无法提供CCC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个人处购进线缆、认证标识并自己粘贴标识、外包装,其销售标识为“荣鑫三电CCC执行标准JB8735.2-1998型号YCW额定电压450/750V标识的线缆属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产品。当事人共销售了50圈,销售获利为计2589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0016元,违法所得2589元。

  案情:2021年1月13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利州区万源某商住小区对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的三部电梯在2017年定期检验不合格后仍在使用。三部电梯不合格的原因均为“困人时无法到达救援地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19年6月14日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发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该指令书要求该公司“1、三台检验不合格的电梯(71#、72#、73#)立即停止使用,2、三台电梯经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当事人因整改难度太大并未停梯整改,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在继续使用。

  案情:2021年4月22日,成都、德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行动,对“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务所”进行检查,发现“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务所”与“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于2021年3月22日签订了《商标代理委托书》,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4、6、8、11、12、14、15、16、19类别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经查明,2021年3月22日,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向当事人提出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4、6、8、11、12、14、15、16、19类别申请“三星堆”商标,经当事人审核后与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签订了《商标代理委托书》,由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申请。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通过当事人在16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大量抢先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已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经营部并非因其商品的生产和市场经营的合理需要而申请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当事人的投资人和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经营者均为同一人,当事人在明知该经营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的情况下仍为其代理商标注册。

  十一、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力价格违法案

  案情:2021年1月20日,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起负责南阳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该小区涉及商用电部分,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泸州供电公司)注册的用电户名为“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设置总电表6个,由当事人按照总表的度数和政府指导价每月向缴费。另在各商用经营户设置终端用户分表,由当事人每月进行抄表和收取电费。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6个总电表抄表量共3383397千瓦时,缴纳电费合计2426103.37元,平均电价0.7171元/千瓦时。当事人按照0.96-1.15元/千瓦时不等的价格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因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准确完整的终端用户抄表数据,经核查无公摊电量,按电损6%扣减后[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22号)],违法收取费用共939894.79元。当事人于2021年6月28日公示退费公告,拟退还商家违法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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